建藝集團: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自查表
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自查表 公司簡稱:建藝集團 股票代碼:002789 獨立財務顧問:五礦證券有限公司 序 號 事項 是否存在該事項 (是/否/不適用) 備注 上市公司合規性要求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沒有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是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是否沒有被注冊會計師出 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是 3 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是否不存在未按法律法規、公司章程、公開承 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是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適宜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 是 5 是否不存在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是 6 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月是否不存在以下情形:(1)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審議通過終止實施股權激勵;(2)股東大會未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 劃;(3)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授予權益并宣告終止實施股權激勵 是 7 如上市公司發生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 時,方案是否約定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,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 益是否終止行使 是 8 上市公司是否擬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 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,是否擬在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后及時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 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 是 激勵對象合規性要求 9 是否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 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 是 10 是否不包括獨立董事、監事 是 11 是否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 是 12 是否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 人選的情形 是 13 是否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 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是 14 是否不存在《公司法》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 情形 是 15 是否不存在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票或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 幕交易發生的情形 是 16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適宜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是 17 激勵對象名單是否經監事會核實 是 18 激勵對象姓名、職務是否擬在審議股權激勵計劃的股東大會召開前, 通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途徑進行公示,公示期是否擬不少于10天 是 19 如激勵對象出現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 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,方案是否約定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, 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終止行使 是 股權激勵計劃合規性要求 20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 計是否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% 是 21 單一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 計是否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% 是 22 預留權益比例是否未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% 是 23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起計算是否未超過10年 是 股權激勵計劃披露完整性要求 24 (1)對照《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是否逐條說明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 實行股權激勵以及激勵對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的情形 是 25 (2)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、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是 26 (3)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 比;若分次實施的,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 的百分比;設置預留權益的,擬預留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 權益總額的百分比;所有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 股票總數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%及其計算方法的說明 是 27 (4)除預留部分外,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,是否 披露其姓名、職務、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、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 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;是否披露其他激勵對象(各自或者按適當分 類)的姓名、職務、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 益總量的百分比;單個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 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%的說明 是 28 (5)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,股票期權的授權日、可行權日、行權 有效期和行權安排,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、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等;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,授予日是否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后 是 29 (6)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、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其確定方法。 如采用《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三、二十九條規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 法確定授予價格、行權價格的,是否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 明,獨立財務顧問是否就該定價的合理性、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意見 是 30 (7)激勵對象獲授權益、行使權益的條件。擬分次授出權益的,是 否披露激勵對象每次獲授權益的條件;擬分期行使權益的,是否披 露激勵對象每次行使權益的條件。是否明確約定授予權益、行使權 益條件未成就時,相關權益不得遞延至下期。如激勵對象包括董事 和高管,是否披露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績效考核指標,同時充分披 露所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。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, 若后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于前期激勵計劃,是否充分說明 其原因與合理性。 是 31 (8)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;是否明確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勵對象不得行使權益的期間 是 32 (9)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、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(例如實施利潤分配、配股等方案時的調整方法) 是 33 (10)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、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 確定方法、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及其合理性、實施股權激勵 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是 34 (11)股權激勵計劃變更、終止的條件、需履行的審批程序; 是 35 (12)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、合并、分立、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、 離職、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是 36 (13)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,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是 37 (14)上市公司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記 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;激勵對象有關披露文件存在 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 益情況下全部利益返還公司的承諾;上市公司權益回購注銷和收益 收回程序的觸發標準和時點、回購價格和收益的計算原則、操作程 序、完成期限等 是 38 (15)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是否明確規定,自股權激勵 計劃授予條件成就后60日或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 日起60日內(適用于未規定授予條件的情形),按相關規定完成權 益授權、登記、公告等相關程序 是 39 (16)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是否明確“股權激勵計劃的實 施是否可能導致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”,存在導致股權分布不具 備上市條件可能性的,是否披露解決措施 是 績效考核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40 是否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 是 41 指標是否客觀公開、清晰透明,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,是否有利于 促進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是 42 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,選取的對照公司是否 不少于3家 不適用 43 是否說明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是 44 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,后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于前期激 勵計劃的,是否充分說明原因與合理性 不適用 限制性股票合規性要求 45 授權日與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間的間隔是否不少于1年 是 46 每期解除限售時限是否不少于12個月 是 47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 50% 是 48 股票授予價格是否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 是 49 股票授予價格是否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:(一)股權激勵計劃草 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%;(二)股權激勵 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、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% 是 股票期權合規性要求 50 授權日與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是否不少于1年 不適用 51 股票期權后一行權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 不適用 52 每期行權時限是否不少于12個月 不適用 53 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 的50% 不適用 54 行權價格是否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 不適用 55 行權價格是否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:(一)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 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;(二)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 布前20個交易日、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之一 不適用 獨立董事、監事會及中介機構專業意見合規性要求 56 獨立董事、監事會是否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 發展、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是 上市公司是否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,并按照《管理辦法》的規 定對下述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57 (1)上市公司是否符合《管理辦法》規定的實行股權激勵的條件 是 58 (2)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是否符合《管理辦法》的規定 是 59 (3)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、審議、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《管理辦法》 的規定 是 60 (4)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是否符合《管理辦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 是 61 (5)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是 62 (6)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 是 63 (7)股權激勵計劃是否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 違反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情形 是 64 (8)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是否根據 《管理辦法》的規定進行了回避 是 65 (9)是否說明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是 66 上市公司如聘請獨立財務顧問,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發表的專業意 見是否完整、是否符合《管理辦法》的要求 是 審議程序合規性要求 67 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,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是 68 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,關聯股東是否擬回避表決 是 69 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,獨立董事是否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 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是 70 上市公司未按照獨立董事或監事會建議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 勵計劃相關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,是否就此事項作特別說明 不適用 其他合規要求 71 股權激勵計劃是否不存在金融創新及重大無先例事項 是 本公司保證所填寫的情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、合法,并承擔因所填寫情況有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 任。 深圳市建藝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(蓋章) 2020年6月19日 中財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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